2014年6月25日经第9届工会委员会第1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2014年7月1日 经黄浦区教育局同意备案,自2014年6月25日起正式生效。
序 言
上海市大同中学,初名大同学院,由胡敦复先生及“立达学社”同仁怀抱“教育救国”、“科学救国”的理想于1912年创办。1956年改为公办学校,1959年成为上海市重点中学,2004年成为首批命名的上海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
学校高扬“爱国育才、成才报国”的教育理想,建校百年来为国家培养了六万余名优秀学子,在德育建设、课程改革、科技、体育、艺术教育等方面特色显著,在全国有广泛影响力。面向国际,开放办学,文化传统深厚,办学成绩斐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全面提升育人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上海市大同中学,英文表述为Shanghai Datong High School;住所地址为:上海市南车站路353号;邮政编码为 200011;官方网址为dt.hpe.cn。
第三条 本校由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举办,经上海市黄浦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本校为实施三年制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本校为全日制(部分寄宿)高级中学,面向上海全市招生,学制三年,招生对象为符合中考报名条件的本市初中毕业生。本校积极开展试点国际课程工作。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制度,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以“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坚持改革、服务社会、发展自我”为办学理念,以“办一流实验示范校、育时代优秀大同人”为办学目标,坚持改革领先,实践现代教育,为了每一个学生的终身发展,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国家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培养高素质的专门人才和各行各业的领军人物奠定基础。
第六条 传承弘扬百年大同办学的优良传统和优秀文化,以“活力大同、开放大同、和谐大同”为发展主线,积极推进素质教育,立德树人,追求卓越,与时俱进,创新发展,在上海基础教育中发挥引领作用,办一所体现教育现代化、国际化特色的高水平、可持续发展的高级中学。
第七条 大同学子的培养目标为:全面发展,学有特长。即培养学生正确的政治信念、强烈的社会责任、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学生出众的智力、学力和创造力,具有扎实的基础、较强的学习能力、批判性思维和课题研究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参与合作竞争意识和社会交往能力;培养学生宽广的国际视野,包容开放的胸怀和世界公民的眼光。
大同教师的发展目标为 :正气、大气、书卷气。打造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专业化教师队伍。打造一支具有现代教育观念、较强的现代教学能力的高素质教师队伍,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八条 校训为笃学敦行、立己达人。文化精神为勇于创新、甘于奉献、励精图治、薪火相传。校风为勤奋、朴实、活泼、进取。教风为严谨、扎实、求真、创新。学风为刻苦踏实、好学多思、全面发展、学有特长。
第九条 校标为时行钟楼,蓝白色调。穹顶饱满,楼身修长,似篆书大同二字上下相叠,大字横画与同字两竖相接成圆,外圈为英文校名及建校年份1912年。时行钟建于1931年,为大同校园老建筑,养大同之气,树钟楼日鸣,寓意大同爱国办学的传统、教育济世的责任。
校歌为《大同之歌》。整曲68字,展现百年办学天下为公、励精图治的办学理想和实践。
教学楼名分别为时行楼、近取楼、明德楼、自得楼、三成楼、惟馨楼、维明楼。校庆纪念日为每年的公历3月19日大同学院创办之日。校报为《大同》。学校设置校园文化景观,体现大同优秀传统,是校史校情教育的园地。
第十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3—5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各职能部门在校长领导下根据发展规划及各部门的工作情况制订学期工作计划并负责计划的落实。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依据《上海市中小学校长工作规定》主持学校全面工作。中国共产党上海市大同中学总支部委员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学校依靠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中国共产党上海市大同中学总支部委员会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共青团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管理职能,设置校长办公室、学生处、教学处、信息科研处、总务处、国际教育交流中心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校长根据工作需要任命各室(处)正副主任1~3名,各室(处)主任对校长负责,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共产党上海市大同中学总支部委员会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由全体教职员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上海市大同博物馆,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工作小组,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求实创新、统筹协调的原则,实行“全员育人、全面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德育管理。着眼于每一个学生的终身发展,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公民素质培养为重点,以健全人格培育为基础,着力创新德育方式方法,着力提高班主任队伍素质,着力提高德育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增强学校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以班主任工作室为引领,实践“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理念,坚持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全员育人机制。打造高素质、高质量和高水平的德育工作队伍。
学校坚持全面育人原则。贯彻 “立德树人”精神,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程进头脑,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突出行为养成、道德规范和理想信念教育,努力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坚持全程育人原则。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完善学校德育操作体系 ,优化德育活动过程,坚持把德育融入教育教学各个环节,贯穿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各个方面,构建学校、家庭、社区紧密协作的教育网络,形成校内校外、课内课外、网上网下相结合的育人合力。
学校坚持全方位育人。有效整合德育信息资源,形成符合学生成长规律和认知特点,大学、初高中有机衔接的德育内容体系,打造以德育课程链统整的德育课程体系,拓宽社会实践育人渠道,创新德育实践模式。
学校加强以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为目标的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地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开展生命教育,构建防灾教育常态化机制,把安全教育作为必修课,以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熟悉应急程序和应急要求,提高师生避险自护、自救互救的能力,每学期进行应急疏散演练活动。
加强对共青团的指导,引导广大团员青年积极参与学校各项活动,增强团组织的凝聚力和引领作用。积极树立先进典型,每学年举行“一二·九”优秀团员、先进团支部表彰大会。
借助校学生会、各年级自主管理委员会等平台,引导学生自主活动、自我管理、自我监督。通过学生文化艺术节、科技节等活动为学校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通过每学年的“五四”表彰大会,评选先进个人和优秀班集体。
积极落实学生志愿者服务活动,坚持每学年开展志愿者服务交接仪式和“三五”志愿服务先进个人和优秀志愿者服务队的评选工作。运用学校所在辖区半淞园路街道的各类社会资源,保证“一班一居委”活动和学生社区实践指导站工作的常态化。
第二十四条 以“创设班级文化,营造温馨教室”为主题,围绕“建设温馨教室,班班有特色;构建和谐人生,人人展风采”目标,开展对学生“双基”尤其是日常行为规范的养成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素养、心理品质和健康人格。
完善和执行《大同中学班级一日常规实施细则》、《大同中学学生常规七则》、《大同中学学生着装仪表标准.》。营造良好的班风、校风。
第二十五条 以学生社团活动为载体,做好每学年社团组建和日常活动的管理。规范管理,建立社团活动档案。根据学校的育人目标,引导学生在社团活动中培养学生勇于担当、注重合作、乐于奉献等优良品质。每学年组织“社团进社区文化巡礼”活动和每学期一次的社团展示活动;每学期做好优秀社团的评比工作;积极组织学生参与市区各级社团展示交流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强化课程统整,实施课程精品化,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落实图书馆和实验室的开放计划,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特长,为学生的终身可持续发展奠基。
第二十七条 采用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加强教学质量监控,管理教材教辅资料,控制学生课外负担,加强个别辅导,满足学生的选择学习和差异发展。学校继续探索学分制课程管理,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学生学业完成状况。探索分层教学,使不同层次的学生都能得到不同层次的充分发展。
第二十八条 不断深化课堂教学转型,坚持六个“反思”,打造“活力”课堂,加强教研组、备课组内备课研讨活动,提升教学理念,营造良好的课堂学习氛围,促进师生互动、生生互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体现民主、平等、和谐和自主、合作、探究等课程改革理念。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教学及各种体育活动增强全体学生的身体素质,使每个学生掌握1~2项终身的体育技能,提高社会适应能力。
学校通过各种途径切实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锻炼时间。科学、合理、有序地安排必修课、选修课和阳光体育等课程,每学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一次体育健身节活动,积极落实每学年学生冬季长跑项目。
面向全体学生积极推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竞赛和体育社团活动并参与市区各类体育比赛,培养学生体育锻炼的习惯。
作为教育部批准的“培养体育后备人才”试点学校(足球)和上海市田径(跳高)二线运动队,继续组织落实每学年的训练计划,为高校和市级运动队输送优秀的体育人才,组织学生参加市区各类相关比赛。
严格执行卫生方面的法规章程,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学校建立卫生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内实施禁烟。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职教师开展工作。建立完善的中学生心理援助体系,通过多种途径、多种形式、多种方法把心理健康教育渗透在课堂中,渗透在教研中,渗透在校园活动中,渗透在家庭生活中,渗透在网络技术中,促进学校心理健康教育规范化、科学化。
开设心理导航必修课及心理学选修课程,传播积极心理学的理念,帮助学生学会做自我分析,为构建幸福人生打下心理基础。安排两周一次的心理社团活动,每年一度的“心理周”活动,日常开展对个别学生的心理辅导,建立家庭、学校心理教育沟通渠道,指导学生开展相关课题研究。对于极个别有严重心理疾病的学生,能够及时识别并转介到医学心理诊治部门。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上级部门有关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法规,建立完整的管理制度。创设音乐、美术专用教室和乐团排练厅等场所,为学校艺术教育提供保障。通过每周的艺术课程普及艺术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参与艺术类社团的活动,并通过每学年举办学生文化艺术节提升学生们的审美能力,不断完善人格。
组织学生参与上海市学生艺术团、民乐团、合唱团和舞蹈队的日常排练,参加市区各类展示活动和比赛。组织一年一度的科技节活动,提高学生科技素养。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实现学生成长档案电子化、教师业务档案电子化、管理平台无纸化。
学校建立教育教学资源信息化平台,实现网上教研、网络化学习的目标。
学校定期开设信息技术培训课程,不断提高教职员工使用信息技术的能力。
第三十三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教师著书立说。学校有严格的教科研管理机构与制度,通过教师个体、教研组年级组、学校三个层面的课题研究,以教育科研促进教育、教学改革的推进,促进学校发展。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四条 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三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基础型课程参加本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且所有科目成绩(含补考)合格;研究型课程和拓展型课程修满规定课时且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时间累计满6周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条 学校对偏远地区、路途遥远无法当日往返上学的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膳宿条件。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活动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严格执行处分程序。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六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八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七章 学校资产
第五十四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099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五十五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七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会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学校要求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四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靠街道办事处、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安全文明校园。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七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聘请外籍教师和港澳台地区教师,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并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黄浦区教育局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黄浦区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市大同中学
2014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