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教育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办学理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上海市大同中学,校址:南车站路353号。
第三条 学校是上海市市重点中学,全日制(部分寄宿)高级中学,学制为三年。
第四条 学校的办学目标:坚持改革领先,实践现代教育,把学校建成具有自主办学、自我评估和自我发展能力的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上海中心城区的现代化实验性、示范性学校。
第五条 学校的培养目标:以邓小平同志“三个面向”和江泽民同志“四个统一”的精神培养、激励学生。坚持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特长”,把学生培养成具有正确的政治信念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有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高尚的道德情操;有扎实的基础和较强的学习能力;初步具有批判性思维和课题研究、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有参与合作、竞争意识和社会交往能力的身心健康的优秀学生。
第六条 学校的校风、学风和教风
校风:勤奋 朴实 活泼 进取
学风:刻苦踏实 好学多思 全面发展 学有特长
教风:严谨 扎实 求真 创新
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学校属黄浦区教育局直接领导,校长、书记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审批和任命。
第八条 学校为法人单位,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九条 校长依据“上海市中小学校长工作规定”主持学校工作,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负责、统一领导,对政府主管部门承担学校管理的全部责任。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
第十条 学校党总支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推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负责对党员、干部和教职工的教育、培养、管理和监督,并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开展工作。依靠广大干部群众做好民族、宗教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管理职能,设置校长办公室、教学研究室、德育研究室、教科研室、校务一室(教务)、校务二室(总务)等职能部门,校长根据工作需要任命各室正副主任1~3名,各室主任对校长负责,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由正副校长、正副书记和工会主席参加的校务会议制度,对学校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并由行政会议讨论实施。行政会议对学校重大工作和日常管理定期进行研讨并负责实施、监督和反馈总结。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制订3~5年发展规划;各职能部门在校长领导下根据发展规划及各部门的工作情况制订学期工作计划并负责计划的落实。
第十四条 在党总支的领导下,学校定期召开教代会,讨论审议学校的重大事项,让全体教职员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学校按有关规定,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第十五条 工会积极配合学校党政做好学校的工作,关心、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广泛听取教职员工的意见、建议,及时向党总支和校行政反映,并配合学校认真做好教职员工的思想工作。学校设置退管会,关心离退休教师。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中心组学习、教工大会学习及各学科专项学习研修制度;建立“青年教师岗位见习助理”的干部培养体制。
第十七条 学校加强档案管理,建立一整套管理制度或规定,设立专人负责,充分发挥档案的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督导部门的督导评估;接受审计、物价、纪检、监察、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学校也接受社区、家长、学生以及社会各界舆论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实施以德育为核心、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素质教育,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大力实践现代化教学手段,推进教育现代化进程,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努力使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学习,学会生活,学有特长”。
第二十条 学校针对时代特点与学生实际,不断调整和充实德育内容,改进德育工作的方式方法,提高德育工作的针对性、主动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规划、领导学校的德育工作。日常德育工作由德育室具体负责,落实到年级组的具体工作中。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加强社会实践和素质教育基地建设。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班主任考评奖励制度,鼓励班主任在工作中认真踏实、富于创造、形成特色。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置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学校课程三级课程体系,根据“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服务社会,发展自我”的原则,着眼于时代的要求和学生发展的需求,建设富有特色的学校课程。
第二十五条 学校制定严格的教学常规制度和期中教学检查制度,保障教育教学的质量。教学研究室具体负责学校教学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的评价管理制度,对学校课程与学生的学业进行管理和评价。
第二十七条 学校加强教科研工作,促进教育教学改革,由教科研室具体指导学校的教科研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大力提倡和积极推广应用现代教育技术,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并开展学校的现代教育技术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加强体育工作,增强学生身体素质,积极做好体育二线运动队以及足球传统项目的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加强艺术教育,通过多种途径积极开展各种艺术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校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教师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进行教学。
第四章 教职工及人事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逐步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学校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学校建立教师自培制度,有目标、有计划地对教师开展培训,让教师获得更好的发展。
第三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实行的教育职员制度。学校的职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学校依法保护职员的正当权益。学校员工应树立正确的服务观,增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意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为学生发展、学校发展服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师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增强实施素质教育的自觉性。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师要认真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习活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敬业爱生。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师要有宽广厚实的业务知识和终身学习的自觉性,掌握必要的现代教育技术手段。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师要遵循教育规律,积极参与教育教学科研。
第四十条 学校教师要与学生平等相处,尊重学生人格,因材施教,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学校按发展的需要和可能设置岗位,配备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和岗位责任制。学校不断拓宽教师来源渠道,实行“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岗位竞争、合理流动的机制。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国家规定工资和校内结构工资相结合的分配制度,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及奖惩制度。对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中有显著成绩的教职工进行奖励;对违反《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学校有关规定的教职工进行教育帮助,必要时给予一定处分。凡教职工对校方处理不服,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章 总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的总务工作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指导思想。
第四十五条 学校的经费管理形式为区财政全额拨款。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并按规定出具规范的发票和收据。
学校依法向社会募集办学资金,接受社会或个人的捐赠。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并按规定出具规范的发票和收据。
学校依法向社会募集办学资金,接受社会或个人的捐赠。
第四十六条 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精神,严格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财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实施财务管理;依法做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工作,合理地使用经费。
第四十七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政府经济监督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加强校舍校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浪费和流失。
第四十九条 学校加强对图书中心﹑实验中心﹑艺体中心﹑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效益,为学生发展服务。
第五十条 按学校有关规定,对寄宿学生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必要的寄宿生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 学校根据社会发展和自身发展的需要规划校园发展和校园文化建设的目标,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实现目标的达成。
第六章 学生
第五十二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上海市大同中学学籍。学生修完规定的学分,即可毕业。学校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上海市教委颁发的《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上海市大同中学学生学籍管理条例》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学校对学生培养、教育和保护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学生必须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的校规校纪。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五十六条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满足学生的发展需求,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学有特长。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团委、学生会和学生自主管理委员会。学生在校内可按有关规定组织各类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社团组织。
第五十八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校规、校纪或有关法律、法规的学生,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学生对学校的处理不服,可按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为校长室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并报黄浦区教育局审核批准后生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本章程的修订需经教代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讨论同意,并报黄浦区教育局批准。
学校根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如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应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方针政策相抵触,应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方针政策的规定为准。
本章程的修订需经教代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讨论同意,并报黄浦区教育局批准。
学校根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如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应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方针政策相抵触,应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方针政策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