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中学监考须知(修订)
发布日期:2009-11-01 12:00:00   作者:   

 

一、 监考老师应有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  维护考场纪律,保证考试顺利进行。
二、         主考老师应提前三十分钟领取试卷。监考老师应提前十五分钟到主考室领取当堂考试试卷。主考老师应向全体监考老师说明收、发试卷等要求。监考老师领好试卷后应清点试卷科目与份数。监考老师离开主考室后,应立即直接进入监考教室(提前五分钟)。
三、         监考老师进入考场后不得离开教室,应要求考生把所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如:书籍、练习簿、笔记本、手机等)放在指定的地方并清理教室内杂物。除某些理科学科允许使用规定的计算器外,其他学科一律不准使用电子文具。
四、         开考前二分钟,监考老师分发试卷,并提醒考生正确填写班级、姓名和学号。提醒考生看清试卷,认真审题。如发现试卷缺页、字迹不清等情况应立即予以更换。
五、         监考老师应多巡视考场,如发现学生有违反考试规则的迹象,应立即向其提出警告,将作弊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中。如确有学生不听劝告,情节恶劣,监考老师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
六、         在考试过程中,监考老师应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应认真负责,关闭手机。不得擅离职守,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批改试卷、做习题、看书报、发短信、听MP3等)。如发现此类情况,作责任事故处理。
七、         考试结束后,监考老师应要求学生安坐原位,等监考老师将全部试卷收齐清点无误后,考生才可离去。监考老师应回到主考室,把试卷送交主考。最后,监考老师应如实认真填写“试场情况记录”,把它交给年级组长。
八、         严肃考风考纪是我们每一位教职员工的职责。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现象,学校将予以纪律处分和2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扣发一定的当月结构工资并予以行政处分。年终考评将予以降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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